中山市江苏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山市江苏商会。英文译名:Jiangs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Zhongshan缩写:JSCCZ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商会是由江苏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中山市投资兴办,经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广东省中山市。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港口木河迳东路8号爱科大厦五楼。
第七条 本会以团体会员的形式加入广东省江苏商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有关中山、江苏两地经济互动问题的研讨并为两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二)加强会员、企业、政府之间的相互沟通和联系,为各方开辟资金引进、技术开发、人才交流的渠道和途径;
(三)组织会员学习、参观、考察和开展调研等项活动,宣传推介会员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典型事迹,促进会员之间的相互交流与合作;
(四)帮助政府协调关系,配合政府进行宣传和招商引资,积极为中山、江苏两地经贸合作献计献策、牵线搭桥;
(五)认真组织会员贯彻落实政府的工作要求,加强对会员诚信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教育和监督,强化行业自律,维护公共利益;
(六)促进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开展各类咨询、培训服务,组织各种展览、展销、展出和经贸洽谈活动;
(七)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协调地方关系、疏通业务渠道,为会员排忧解难;
(八)组织会员设立慈善和福利基金,积极参与支持社会慈善福利事业;
(九)打造商会的服务性功能,从事统计调查,收集发布信息,创办商会简讯、会刊等出版物,建设商会网站和电子商务平台,建立VIP消费服务平台。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本会企业会员企业须为江苏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中山市投资兴办,持有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本商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企业持有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四)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提交入会代表个人大1寸彩照3张(同时提交电子版);
(三)提交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四)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秘书处对入会资料的进行初步审核并去企业实际走访后,将符合入会条件的申请人资料提交给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商会官方网站或官方微信公众平台公示7个工作日,无投诉举报即为审核通过;
(六)审核通过后发证书及牌匾。
(七)定期将新入会会员名在商会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享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四)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获得本会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享受商会的福利和商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八)优先或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物的权利;
(九)优先或优惠获得本会网站、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积极创新完善本会的功能;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聘请的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必须经过理事会2/3以上会员通过。
第十五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荣誉会长、名誉会长不收费;
(二)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
(三) 执行会长、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
(四)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五)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六) 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6万元,理事级单位包括监事和理事单位;
(七)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会费实行“交三免二”优惠政策,即一次性缴纳五年会费,后两年免费。会员单位不享受优惠,会费按届一次性缴纳。
每年会费缴纳的截止日期是6月30日,退会时已交会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提留每届会费总额的10%作为商会助学、奖学、捐赠的专项公益慈善基金,原则上用于苏籍老乡,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和牌匾。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会员的除名:会员除名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全体半数以上会员通过方可除名。会员严重损害商会利益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予以除名并由相关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制订或修改章程;
(三)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理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 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会选举方式:本会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理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的产生方式上,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决定商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和办公室工作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网络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1名监事长、2名监事)3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商会根据需要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三条 商会设会长1人,监事长1人、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若干人。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包括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商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对会长办公会议进行建议和表决;
(三)执行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和决议;
(四)会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原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布;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本会可根据会员单位数量的增加,按比例适当增补理事。增补理事必须由1/5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告。
增补理事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单位公司或签字。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本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会员大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布,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资格。
本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的增补必须由1/4会员单位向理事会申请,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告。本会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或1/3会员单位向理事会提交选举会长申请。理事会在收到会长报告或1/3会员单位向理事会提出选举会长的申请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财务由理事会指定一人管理,商会的经费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本会财务状况定期向会员通报,会员查询财务状况时,财务人员有义务予以说明。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商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商会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五条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副会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十六条 商会开展面向商会会员及会员以外的对象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须提前6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七条 商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决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7年 11 月 25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